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媒體朋友請查清楚 王令麟沒有掏空亞太固網14億元!

自 從最高法院於8月14日作出判決以來,我一直是以平靜的心情面對即將來臨的「靈修.坐監服刑」這件事,並且謝謝媒體朋友這陣子的關心與指教。不過,部分媒 體關心我何時「靈修.坐監服刑」之餘,卻錯誤報導我將因力霸、東森集團320億元掏空案,以及亞太固網Cable Modem業務買賣交易我獲取價差高達14億元而發監執行云云,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爲免外界誤解,實有加以澄清之必要。



其 實,亞太固網與凱雷集團就亞太固網Cable Modem業務買賣交易案,我只是協調者,並非交易的當事人,並無從中獲取任何利益。而且,據了解,台北地檢署日前已針對該項交易的主角—凱雷集團唐子明 先生做出不起訴處分;交易的主角沒事,我身為配角反而被媒體誤認為「從中獲取14億元價差」,實在令人感到無奈與遺憾。

我首先要強調,力霸案根本不是掏空,而是經營不善導致的虧損!民國96年2月間,行政院曾委託國內知名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力霸與嘉食化的損失,調查報告指 出,力霸案的發生是經營不善造成巨額虧損、長期支付銀行巨額利息之負擔、以及最終遭銀行抽銀根所致,並非外界所謂的掏空,尤其沒有一毛錢不當流向東森集團 或我個人及家人口袋。會計師事務所這項專業調查報告,已說出全案的重點,也因此在96年3月檢方起訴時,沒有我王令麟。一直到6月份時,因為我正式上書請 求高層准許我到美國,參加二位女兒畢業典禮,當時的政府高層正被紅衫軍攪得昏頭轉向,就說王令麟要跑了,於是檢調單位大肆搜索東森集團,並且收押王令麟, 成功的轉移媒體焦點,短短61天,就起訴我13項大罪,後來又追加一個內線交易,硬生生的將東森集團與力霸綁在一起,並具體求刑28年。一審判決我18 年,但也說追加的內線交易無罪、羈押我的理由凐滅證據也無罪。二審判決6項大罪無罪,並將一審判決的7億元罰金取消,高檢也沒有上訴而確定,足證沒有「掏 空」這件事。以上說明希望能導正「力霸掏空案」媒體慣用的字眼,並且供愛護令麟的友人參考。

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有關亞太固網出售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Cable Modem)業務及東森媒體科技少數股權收購案部分之上訴,讓我感到錯愕與不解,但我依舊一本初衷,尊重司法,坦然面對,絕不逃避。然而,蘋果日報與自由 時報於民國102年10月5日報導中,再度提到力霸案與亞太固網案的部分案情,因與事實落差太大,有必要釐清,避免造成社會大眾及愛護令麟的友人誤解。

檢察官起訴書或歷審判決書,包括最高法院就本案判決所發新聞稿中,均未提及本人有「掏空力霸」、「東森集團320億元」情事。我所涉及力霸部分,僅僅只是 在民國88與89年間,未開董事會而簽到,以及與友聯交易的所謂以買賣為名進行借款,二者並無任何人遭受損害,而法院卻論以不能上訴第三審的使業務登載不 實之罪而確定,其中未開董事會而簽到部分更判刑7月,我在民國101年6月底已執行完畢。

至於,賤售亞太固網(Cable Modem)業務,及東森媒體科技少數股權收購案部分,更是荒謬。我當時並非亞太固網董事,在歷審審理中,無論是買方凱雷或是賣方亞太固網都證明,沒有與 我進行談判或交易,我不是交易的當事人,充其量只是協調者,亞太固網民國96年股東常會更稱本件交易,讓亞太固網獲利許多,沒有任何損害,二審判決卻故意 曲解本人證言,並將凱雷集團唐子明先生移送法辦。

據了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經過二年的詳細調查各種證據後,唐子明先生於日前獲得不起訴處分!唐子明先生何其幸運,遇到願意秉持刑法最高原則「無罪推定」 以及嫻熟「商業經營判斷法則」的檢察官,終究還他清白;但是,唐子明與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王悅賢律師也曾於一審及二審法官面前為我作證,證詞均相同,檢方 採信他們兩位的說法,甚至用我的說法,認定凱雷集團上開交易以5.5倍EBITDA計價,與原先有意買受者即自由媒體及新橋集團之出價相同,應係基於凱雷 集團代表之立場,考量現今商業併購交易瞬息萬變,為掌控先機、取得優勢,決定不變更原先交易對手談妥之架構及價格,僅就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權部分提高出 價,以促成購買上開標的之成功機會,尚與常情無違。」因而無涉背信,於102年8月29日給予唐子明不起訴處分。但是我的案子地院與高院的法官卻不採信, 硬說是為了我要獲利,讓唐子明提高對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大股東股權收購價格,於是將亞太固網CABLE MODEM業務的價格從EBITDA的10倍降為5.5倍,賤售亞太固網CABLE MODEM業務,以為彌補唐子明的股權收購價差的損失,就把我給定罪了,讓我感到錯愕與不解。難道因為我是「王令麟」,就該獲判有罪?司法天平未免太過傾 斜了吧!

事實上,我在二審審理時,為了說明CABLE MODEM業務若是附屬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時,因為有線電視系統擁有CABLE MODEM業務所需到用戶家中最後一哩的有線電視網路所有權,可能就會以EBITDA的10倍來計價﹙這只是一個假設的議題﹚。倘若沒有最後一哩有線電視 網路所有權,充其量只有使用權的亞太固網,最多也就只有EBITDA的5.5倍而已。更何況,是凱雷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及其投資的有線電視後,才向亞太固網 買回的這項合作業務。有土地所有權人買回地上物時,還需要重新計算土地所有權價值嗎?任何人有都明白,只有地上權的評價(如亞太固網充其量只有有線電視網 路的使用權)絕對比擁有所有權者(如東森媒體科技投資的有線電視是所有權人)為低,不是嗎?二審法院卻說是「等值」的,認定東森媒體科技買回亞太固網 Cable Modem業務時,還需要重新計算一次其投資的有線電視系統提供予亞太固網使用的最後一哩有線電視網路的價值,因而以假設的議題來認定5.5倍是賤售,而 判我有罪,豈不荒謬!

更可笑的是,在亞太固網Cable Modem業務買賣交易中,我既非買方,亦非賣方代表人(我已不是亞太固網董事,而且唐子明亦作證他是直接找亞太固網談的),不過是居中協調雙方達成交 易,讓亞太固網賺了錢的,法院卻說我為共犯,真是「公親」變「事主」,何其無辜啊!即使如此,最高法院及二審判決主文記載本人有罪部分,亦僅諭知「犯罪所 得其中新台幣『陸佰柒拾參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應與發還被害之亞太固網公司」而已,那來獲取價差14億元?

媒體對我的這些報導,我內心充滿了無奈!而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監聽案」也讓我感觸很深,今天看到報紙斗大的標題刊出「監聽案 法部傾向認定是烏龍」,心有戚戚焉!連位高權重,操生死大權的特偵組都可能擺烏龍了,叫一般老百姓情何以堪。不久前的「江國慶枉死案」言猶在耳,「監聽 案」又傳出烏龍,如何讓民眾相信司法?高檢署的林秀濤檢察官也說,特偵組在偵訊她的過程中屢屢耍小手段,八月卅一日晚上特偵組打電話要她作證時,劈頭就先 扣她大帽子說「你沒上訴柯建銘案,是嚴重失職!」又把冷氣溫度調得超冷、風超強,「我冒著大雨搭計程車趕過來,穿短褲、短袖,好~冷喔!」特偵組根本是故 意營造肅殺氣氛,害她很緊張、很害怕。我們小老百姓一進檢調單位,威逼利誘,甚至於重複、疲勞訊問、或故意曲解證言,就不在話下了!

回想當年,我的秘書及員工就因為不願意配合檢察官對我不實的指控,一位被收押1個月後,獲判無罪確定;另一位被羈押9個月後,卻被判8個月,還可以緩刑, 真是令人不勝欷噓!我誠摯呼籲媒體朋友,往後報導類似司法新聞,能更加審慎的判斷與查證,避免造成當事人的困擾,與日後無法彌補的遺憾。

我一向尊重司法判決,將在收到通知後,依法定時間至北檢報到服刑,對於力霸集團虧損所發生之力霸案造成社會的傷害,我深感抱歉,願意接受社會的指正與批 判。但是,我要強調,我被判刑確定的案件,除亞太固網及東森媒體科技少數股東股權收購案外,不外乎「使業務登載不實」、「商會法」等或為7月或6月以下得 易科罰金之輕罪﹙詳見附件﹚,並沒有因為「掏空力霸」而被定罪。我會勇於面對司法,更將努力捍衛我的清白,絕不讓東森的員工和眷屬因為我而蒙羞!

最後,希望爲父贖罪「靈修.坐監服刑」,給社會一個圓滿交代,再次謝謝大家的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