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日前陳報 鈞院,略謂「被告王令麟違約給付代償金事」,與事實不盡相符
一、 如投保中心陳報,為了解除近百名受力霸案牽累的中國力霸、嘉食化員工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彌補父親經營不善、無預警出走異鄉所造成的二家公司投資人損失,我在100年7月間與投保中心達成「代償」協議,願於能力所及、時間允許之下,完全不打折扣的全數承擔分期代償。
二、 除先行繳付新台幣(下同)2365萬餘元,使投保中心撤回一共64位力霸、嘉食化基層員工的民事賠償起訴(包括假扣押),開始對近千人之投資人補償外,並就剩下之1.87億餘元,以分期代償方式,約定每三個月一期,每期1000萬元,迄至101年7月止,我已依約償付3期金額,共3000萬元,連同第一筆之2365萬元,合計共繳付5365萬元。
三、 我代償的資金主要來源無他,就是努力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及朋友的借款。早在96年力霸案發生時,我所有的資產,就因為連帶保證責任關係,被力霸集團的債權銀行予以扣押拍賣了,薪水的三分之一,目前也還被力霸案債權銀行查扣分配。如果單靠我每月薪資所得,即使不吃不喝,都不夠支應。我之能夠繳付2365萬餘元,解除64位低階員工民事責任,並如期繳付3期代償金(每期1000萬元,共3000萬元),這是我企業界的朋友,體諒我為父補償的用心,願意支持我,借給我不足部分。他們相信,只要我能有自由之身,繼續在企業界打拼、工作,我終究是有能力償還這些借款的。
四、 遺憾的是,在6月底,因為已定讞的中國力霸、嘉食化部分未出席董事會而簽到之使業務登載不實部分的7個月以及友聯產險簽署不實買賣契約(二審判決書記載未造成友聯產險有任何損害)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部分的6個月,因執行檢察官不准就友聯產險的6月易科罰金並聲請合併定執行刑。7月+6月,一般可以定10月、11月或12月都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台灣高等法院卻硬是定執行刑12個月月,折抵已經羈押的345天刑期,擺明要我再入監服刑20天。
五、 雖然感到相當無奈,我仍然尊重司法處斷,並為了減少司法資源浪費,不再抗告,而且提前於6月29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處報到,坦然入監服刑20天。人在監,沒有收入,我自然無法如期繳付7月份這一期代償款項,實非我願。
六、 短短20天的刑期影響卻很大。首先,原本期待台灣高等法院會因為我入監服刑,沒有逃亡之虞而先行將3億5仟萬元的保證金發還,讓具保人我女兒能返還予我的朋友。但是台灣高等法院卻不願意發還,只是象徵性的比例裁定發還4百餘萬元,杯水車薪,讓我對朋友無法交待。
七、 考量目前司法氛圍,我好像隨時都有可能再被關進去???在前債尚未完全清償的情況下,又有隨時失去自由、無法在外面打拼事業的疑慮,我要再向朋友借錢的機會,變得十分渺茫。
八、 二審高院刑事判決,中國力霸及嘉食化部份,判處我有期徒刑7月,犯罪事實卻僅僅只是因為我在擔任中國力霸(87年至94年4月13日止)、嘉食化(87年至88年6月30日止)董事期間,有幾次董事會未出席(案發後我才知道並未召開)而在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上簽名,涉及文書登載不實之罪而已,並未造成中國力霸或嘉食化有任何損害。判決書上並明載:「被告王令麟主要經營東森集團事務,渠等除掛名力霸、嘉食化公司董事職務外,均無實際參與力霸、嘉食化公司相關業務及營運」、「被告王令麟之東森集團與力霸集團小公司間亦無業務往來..」、「原審對此未查,徒以…、王令麟於力霸、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卡上簽名即認被告所為與背信相當,恐有違誤」,因而對於背信、詐貸等犯行指控均判處我無罪,高院檢察署均未上訴而確定。
九、 投保中心求償的財報不實、背信等民事賠償責任,確與我無涉,我的友人、律師都認為是無庸負擔民事責任的。縱使有部分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分攤下來,也是微乎其微。雖然如此,我願盡力彌補並減輕力霸案對於社會所造成的損害的初衷,依然不變,只是在前債未清而又有隨時再度失去自由的風險,我無法再向朋友借款,僅能就我目前能力所及去代償。
十、 於是我在8月初即請人與投保中心連絡,表示上情,不過仍願履行代償承諾,將每月工作所得(約150餘萬元)全數交付投保中心,以為代償。投保中心表示諒解,惟若擬修改代償協議每期金額必須經過董事會通過,十分麻煩,而且按照程序必先來函催告,我回函後即予接受,並轉呈 鈞院云云。
十一、 我尊重投保中心作業程序要求,於是接到投保中心來函後,即去函投保中心,詳告上情,並檢附101年4月份至8月份自工作的公司所領取的薪資支票共37紙,合計總金額5,076,502元整,懇請投保中心鑒諒,並懇求轉呈 鈞院(詳附件一)。
十二、 詎投保中心收到支票後,復函 鈞院時,卻僅僅以王令麟「違約給付代償金」一言帶過,有致 鈞院誤以王令麟是不信守承諾違約之徒(實則不然,已如上述)而產生偏見,甚感惶恐,謹此陳報,懇請 鈞院諒察!
貳、 我一向守法,並且重然諾,否則朋友、員工和廠商們不會在97年5月2日借錢給我女兒,將我交保出來,更不會聚資讓我重新在企業界站了起來
一、 97年5月2日星期五,我一生永遠不會忘記的日子。3.5億元天價的保證金,是我在商界的朋友、往來的廠商,或100萬、或500萬、或1000萬的,有的拿現金,有的開台支,從四面八方,紛紛趕到公司辦公室,甚至有從中南部飛車送錢來的,員工更是一傳十的,拿出金融卡、現金卡,10萬、20萬的刷卡取款,只憑著大女兒王辭涵簽發的一張一張借據,短短的4個多小時內,湊足了,其中企業好友有14位(約3億),員工有67位(約3000萬),廠商8家(約2000萬)(詳如附件二)。
二、 除了衷心的感謝之外,我更是百味雜陳,內心甚至有一點點的驕傲。因為,在媒體未審先判我掏空力霸數百億,而法院一次又一次駁回我停止羈押的聲請,卻仍有這麼多的朋友、廠商,願意相信我,毫不猶豫的慷慨解囊,完全不計較什麼時候可以取回,因為「只有救王令麟出來,他才有能力解決問題,才能救公司」,我的員工、我的朋友如是說。
三、 我
出來當晚,就請幾位商場好友以及公司主要幹部到家中,除了向大家表示感激之外,馬上要求瞭解目前集團企業狀況,並立即投入工作。因為我告訴我自己,我沒有
悲傷的權利,我不能辜負那麼多出錢出力讓我得以交保的朋友、廠商以及員工對我殷殷的期待。尤其是,那些陪我一路創業走過來卻因為我受到羈押經營權因而不得
不移轉而失去工作上千名的員工,我有責任再創造工作機會,讓他們能夠重新就業。
四、 5年兢兢業業的努力,一天工作18個小時,我又站起來了,在朋友、員工的支持下,重新創業的森森百貨在100年、101年均榮獲政府頒發創造就業獎,創造了1000人
的就業工作機會,並重新當選台北市商業會理事長。近日,我又促使友人自外資手中接手曾經是電視購物龍頭企業目前卻財務狀況岌岌可危的東森得易購公司,重新
整頓,不讓它跳票破產,造成社會問題。當然也有人說,你等它破產,再撿便宜嘛!可是畢竟是我一手催生壯大的「東森購物」,我實在不忍心這麼多的員工、廠商
及消費者遭受損失!
参、 國內知名法學家黃榮堅教授曾說過:「刑罰的增加,對於一個人的意義,並不是如同數字關係上的增加,而是對於一個人的生命的質的改變。」
一、 96年6月17日因為一個莫名的「簡訊」,我遭受羈押禁見,長達11個多月,結果造成東森國際失去東森電視經營權、東森巨蛋停業,東森得易購幾乎是折半賤售予新加坡匯亞集團,將近1500位員工失去工作,損失超過6億元。
二、 不僅如此,甫自大學畢業的二位女兒因被貼上標籤,不敢回來;而太太蔡雪卿因我的失言,被訴以虛領薪資(虛領薪資部分二審判決無罪定讞),她為了照顧尚未成年的三女兒,只好滯留美國迄今,我無疑妻離子散,…內心的痛苦與煎熬,不是言語可以表達的。
三、 97年5月2日交
保出來後,有大半個月時間,因為羞愧,只要出門,我就必須帶上帽子遮遮掩掩,閃躲人們眼光。直到好友潤泰集團尹衍樑先生邀約我在晶華酒店三樓蘭亭用餐時,
在大庭廣眾下,主動用手摘去我的帽子,當頭棒喝:「你是在父親受罪,有什麼好怕、好羞愧的?」從此我不再畏縮了,抬頭挺胸,面對司法審理,並在工作崗位上
加倍努力,以彌補失去的11個月時光。
肆、 司法雖然不能孤立於社會,然而「罪刑法定」主義以及「無罪推定」原則,卻是整個刑法的精神
一、 在嚴厲查辦重大經濟犯罪之際,不能因為世人皆曰「可殺」,認為「民氣可用」,就可以不顧法律、無論人權了。如果檢察官動輒以羈押威嚇方式來辦案,無限上綱,幾近連坐,法院更因社會的期待或以「常識」來論對錯或量刑處斷,危害的將不只是當事人而已,還有整個司法制度。
二、 美國已故首席大法官Warren Burger不也說過:「法官裁決的基礎應當是法律,而不是公眾意見,他們應該完全漠視當時的壓力」。而當美國現任大法官Stephen Breyer在被問到判決是否受民意影響時,也強調:「我們做這個工作不是為了受人歡迎,不是根據多數民意,更不是因為媒體要寫什麼而決定該做什麼」。另一位美國大法官Ruth Ginsberg更提醒法官:「法院不應該祇關心某一天的天氣,而應留意特定時代的氣候」。
三、 雖然力華票券違法授信、亞太固網購買有線電視公司光纖管道、設立宏森鼎森公司、假借增資名義掏空東森國際、東森及東凱租賃詐貸以及我太太蔡雪卿支領東森電視薪資等案,二審判我無罪定讞,但是同樣的租賃交易,台力部分就以違反商業會計法判我有期徒刑1年6月經減刑後9月。其他還有賤售亞太固網公司Cable Modem及向少數股東詐購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票、假借大宗穀物交易虛增東森國際進銷貨金額、林克謨以他人名義虛領薪資部分以及東森國際內線交易部分,都有判決違法或不具理由之違法情事,我的律師都已為我上訴,並已移審 鈞院審理。
四、 最最荒謬離譜的是,莫過於一審法官及二審法官都將屬於公司法人(其中一家還是上市公司擁有7萬多名股東的東森國際公司)投資撤回的款項,硬說是我的不法所得;在扣押命令被撤銷沒有扣押裁定下,無視於最高法院的裁定,仍將合計12億的鉅款抑留不予發還?我實在不懂,擁有7萬多名股東的上市公司東森國際經過董事會決議投資的款項,怎麼會是屬於本人王令麟所有?我心裡常想,難道真的沒有司法正義?難道也要像《流浪法庭30年》描述的一樣,歷經近30年,才能獲的司法正義?
最後,為使 鈞院對於東森案及亞太固網Cable Modem案眾多事實能有一個較清晰的輪廓瞭解,謹檢附我在二審審理時部分陳述要旨摘要暨台北市商業會第1期至第4期會刊,敬供 鈞院卓參。併此,懇求 鈞院,忘了我的姓氏、身份和出身,回歸刑法本質,依法論法,請給我一個公平、合理的審判,至為感禱!